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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体系文件:监视和测量装置控置程序-16案例供参考

来源:高等院校    发布时间:2024-04-25 20:45:44 人气:1

  本程序目的是对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用以证实产品是不是符合确定的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以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实施。

  本程序适用于对本企业内所有用以证实产品是不是满足确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包括用于监视和测量设备上的计算机软件。

  4.1质量部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和控制工作的实施及归口管理;根据自身的需求编制内部校准规程;

  5.1.2 标准量具的采购由质量部提出请购单,确定量具的种类、型号、精度等要求,报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5.1.4 自制用量具的制作由质量部提出,并设计图纸交制造部门来加工。制造结束后由质量部负责验证,验证不合格的由原制造部门进行重新制造。

  5.2.1经验收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质量部负责送国家计量部门鉴定或自行校准合格后方能发放使用。对合格品应贴上表明其状态的唯一性标识;质量部负责对设备编号,编号以设备出厂号为主,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历史记录卡》,《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记录设备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生产厂商、校准周期、校准日期、放置地点等。

  5.2.2.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设备,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校准人员需培训上岗。

  5.2.3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申领由使用部门进行申领,经质量部批准后发放给领用人,质量部登记造册。

  特殊情况下,质量部决定量具校验频率,定期的校准是指精度偏差,损坏、修理后执行。

  5.3.3对需外校的设备,由质量部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或者客户认可的单位做校准, 量具送检前,须对其质量状态(零位、运动、零部件和标识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并记录于《送检量具质量状态检查表》中。

  5.3.4对需进行内部校准的设备,质量部应编制相应的《内部校准规程》,规定校准的方法、使用设备、验收标准及校准周期等内容,并填写《内校记录表》。

  5.3.5校准合格的设备,由校准人员贴“合格标签”并标明有效期,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历史记录卡》;校准不合格的,贴“不合格标签”,修理后重新校准;对不便粘贴标签的设备,可将标签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5.3.6当不正常的情况时,量具管理员应追溯该异常量具所检的全部的产品,包括已发送至顾客处的产品,直至上一校准周期。

  5.4.1 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一经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失准时必须立马停止使用,使用人员应报告质量部做调整和校准。

  5.4.2 立即评价已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填写相关的记录。并对受此影响的产品(包括已交付到顾客处的产品)采取适当措施。

  ——B类:生产中使用的检测用量具(游标卡尺、百分表)及特殊过程中监控用的仪表。

  ——C类:生产中一次性使用的检测量具(如直尺、角尺)和机床附着起指示作用的仪表。

  5.5.2 A和B类量具应对实施委外校准;C类量具仅作内部相对校准,或者一次性以旧换新。

  5.5.3量具管理员应对量具的日常保养负责,一些大型或精密的量具一定要使用《操作规程》来管理,《操作规程》应包括量具的使用环境,搬运、储存的条件和方法、日常保养的方法和频率等,保养记录在《监视和测量设备维护记录表》中。

  5.5.4量具管理员对于车间现场使用的量具的完好程度和标识情况应加强检查。

  5.5.5对长期闲置不用的检测器具报请管理者代表签字后,由量具管理员对检测器具进行防护处置给以封存标识后保存,启用时需报请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经重新校准方可投入使用。

  5.5.6自制或顾客提供的检测设备无相关国家标准时,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标准。

  5.5.7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前须按公司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保证其不确定度满足使用要求。

  5.5.8 停用半年以上的测量设备起封后,需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各项指标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程或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搬运、维护和贮存。以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准确性和有效性。搬运后要重新校准。

  5.5.10用于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计算机软件正式使用前,使用的部门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必要时再确认。

  因精度失准又无法修复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质量部提出报废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废。

  5.8.2质量部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对于自制的具有检测作用的工装、夹具、样品、样板、量具等,需质量部批准、编号并贴上相应合格标签后方可使用。质量部负责建立台账,编制检查、校准规程,对其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

  5.10.4当顾客合同有要求时, 质量部部提供对应检测设备的技术资料,用以证明功能是否适宜的。

  5.10.5.2总变差、10%≤%R&R≤30%时,在考虑到产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测量成本的因素,视为可接受。

  5.10.5.3总变差、%R&R30%者为不可接受,由质量部另外选择测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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